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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员考试提醒
时间: 2017-05-23     次数: 2175     作者: 本站原创

 七大员考试注意事项

 

一、准考证打印

即日起考生可登录江苏省建设考试培训网(http://www.jscin.gov.cn/web/KSPXW)个人系统进行打印,请确认准考证上个人信息、照片准确无误,并请仔细阅读考场规则。

二、两证齐全

应考人员开考前15分钟凭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准考证进入考场,两证齐全方可入场参加考试,无身份证以及持不在有效期内身份证的应考人员一律不得入场参加考试(现场想以驾驶证、医保卡、户口本等代替身份证的一律不行)。如找不到身份证请立即到派出所申办“临时身份证”。

三、考试时间

63(周六)上午9:00-11:30 土建施工员、设备安装施工员、装饰装修施工员;下午14:00-16:30 市政工程施工员、机械员、资料员、标准员;

64(周日)上午9:00-11:30 土建质量员、装饰装修质量员、材料员;下午14:00-16:30 设备安装质量员、市政工程质量员、劳务员。

四、考试地点

扬州职业大学(文昌西路458号)

公交路线:88路、26路、101路至江苏银行(报业集团)下。

五、考场规则

1.应考人员携带蓝、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等文具和按规定允许携带的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其他规定外的物品应当统一放至考场指定位置;禁止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及电子设备入座。开考后不得互相借用文具和计算工具。

2.应考人员接到试卷后,应当先检查页码,确认无误后,在试卷(答题卡)规定的位置填写(涂)姓名和准考证号,不得在规定以外的位置做任何标志,否则按违纪处理

3.开考铃响后方可答题。开考30分钟后,迟到应考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允许考场内应考人员交卷离场。已交卷者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离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4.应考人员答题,须按规定使用2B铅笔(只限于答题卡)和蓝、黑色签字笔,字迹要清楚、工整、填涂正确。用其他颜色的笔填写(涂)的试卷(答题卡)按零分处理,未在规定位置填写(涂)的答案无效。

5.应考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试题字迹不清楚或者试卷分发错误,可举手询问。

6.应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安静。场内禁止吸烟,不许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偷看他人答案。应考人员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接受考场工作人员监督和检查,不得无理取闹,不得辱骂、威胁、报复考场工作人员。

7.应考人员如有特殊情况,中途需离开考场的,应当经监考人员允许并有考场工作人员专人陪同往返

8.考试结束铃响,应考人员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收集试卷和答题卡并允许后,方可离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

9.除本考点主考、本考场监考及巡考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特别提醒:考生完成考试交卷时,须由一名监考老师在准考证上签字后方可离场。否则,一旦发生卷卡缺失的,责任一律由考生自负。同时,对考试成绩有任何疑问不予受理。

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

为加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各类相关考试管理,严明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公平公正,应考人员如发生违纪,按如下规定给予处理:

(一)应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2、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涂)本人信息的;

3、在试卷(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填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5、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6、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7、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8、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9、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10、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11、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应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科目考试成绩无效,1年内不得参加我厅组织的各类相关考试。

1、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2、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3、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4、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5、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6、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7、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应考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一条或者第二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

(五)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1年内不得参加我厅组织的各类相关考试。

(六)有其他作弊行为的,视情节参照以上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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