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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调整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线上业务办理功能的公告 》的通知
时间: 2022-12-06     次数: 12002     作者: 本站原创

 

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调整我省建筑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线上业务办理功能的公告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管理工作,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调整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线上业务办理功能的公告 》转发给你们,请对照文件做好相关工作。文件附后。

 

特此通知。  

  

 

附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调整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线上业务办理功能的公告》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培训中心

20221206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调整我省建筑施工企业

“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线上业务

办理功能的公告

2022〕第15

为加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管理,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有效打击虚假申请、违规挂证、盗用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我厅将对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线上业务办理功能进行部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 调整内容

(一)实人认证。新增个人实人认证功能。通过手机下载安装“苏服办”APP,点击“我的”→“立即登录”→“个人用户”,选择“立即注册”、“支付宝”等方式进行注册。注册完成后,点击“我的”→头像→“个人信息”→“实名等级”进行L4级别实人认证。认证通过后,在办理具体业务时,个人仅需登录“苏服办”APP进行“人脸识别”,即完成身份核验。

(二)单位调动申请。将原聘用企业提出业务申请、新聘用企业确认调整为,新聘用企业提出业务申请、原聘用企业确认。同时,增加个人“苏服办”APP确认功能。

(三)延期、注销申请。在聘用企业提出业务申请后,增加个人“苏服办”APP确认功能。

(四)注销转外省申请。从本省调动省外地区的,在原聘用企业提出业务申请后,增加个人“苏服办”APP确认功能。审核通过后,个人可在“江苏建设人才”(网址:http://jsjsrc.cn/swhyFront/)→“证书查询”→“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跨省变更证明”栏,自行下载打印带有电子签章的“跨省变更批准证明”,作为转至外省的申报材料。

(五)省外证书信息录入。新增省外证书转入我省信息录入功能。由现聘用企业提出“省外证书信息录入”申请,并提交省外证书信息录入表、“安管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原聘用企业解聘证明、新聘用企业劳动合同。个人登录“苏服办”APP确认。

(六)个人信息变更。增加个人“苏服办”APP确认功能。同时,取消线下原件审核要求。

二、办理流程

“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业务办理实行全流程网上申报、受理审批、电子证书发放和领取。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分为企业发起申请、个人确认两个环节。

1.企业发起申请。聘用企业通过“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以下简称“信息平台2.0”)安管人员模块发起业务申请。

2.个人确认。已完成实人认证的“安管人员”,登录“苏服办”APP,点击 “首页”→“主题服务”或“苏服办·(城市名)”→“人才服务”→“人才安居”或“证书办理”栏,选择“住建领域安管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进入应用小程序,选择“我要办事”→“事项确认”,对业务申请进行确认。

个人确认申请事项的时限为自企业发起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超过确认时限的,作为放弃申请,系统将终止办理流程。

(二)网上受理审批

企业提出业务申请后,按照规定时限受理审批。

企业和个人业务办理进程可分别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企业:通过“信息平台2.0”查询。

个人:通过“苏服办”APP“住建领域安管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应用小程序查询。

(三)电子证书颁发和领取

审批通过的,以电子证书形式核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个人可以登录 “江苏政务服务网→综合旗舰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旗舰店→证照查询验证→人员资格证书查询”自行查询或下载电子证书。

三、其他事宜

1.聘用企业和个人,在提出业务申请和确认时,须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作出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状态可以通过“江苏建设人才”(网址:http://jsjsrc.cn/swhyFront/)→“证书查询”→“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证书查询”进行查询。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25-83666746

系统技术支持QQ群:733470188

本公告自20221226日起实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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