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扬州市城乡建设局建设培训中心
设为首页 添加到收藏夹
条    件:
关键字:
行业动态 返回上级  
关于江苏省住建厅对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统一考核考务工作作出严格要求的情况通告
时间: 2015-04-03     次数: 4187     作者: 本站原创

关于江苏省住建厅对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统一考核
考务工作作出严格要求的情况通告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
近日,省住建厅专门下发通知,对全省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统一考核考务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专门制订下发了《考点考场要求》、《考场规则》、《监考人员守则》、《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等。并对2014年度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统一考核违纪情况进行了通报,对盐城市、宿迁市的2个考点因出现答题卡雷同情况进行了通报批评和相应的处理。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望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学习和贯彻,严格遵照执行。
一、考点考场要求
1. 各考点大门应醒目悬挂“**年度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统一考核”横幅,并公布放大的《考场规则》、《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考场分布图》、《考核时间表》等。
2. 考点内应醒目设置指示标志,引导应考人员快速准确抵达考场。
3. 考场外应设置警戒线。考场所在楼只允许开放1个出入口,并安排专人把守,考试期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前15分钟开放考场时才能允许应考人员进入。考试结束直至下场考试开放考场前,禁止应考人员和无关人员进入。
4. 考场应张贴门贴,注明考试岗位名称、考场号、准考证起讫号。
5. 考场原则上不得安排阶梯教室。每考场30个座位,单人单桌,抽屉背向应考人员,考前清理,确保无杂物,桌子左上方贴准考证号。
6. 各考点按每考场配备2名(男女各1名)具有监考经验、思想作风好、责任心强的监考人员,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流动监考人员,负责考场安全,维持考场秩序。考试期间各考点应配备医务人员。
7各考点需按照考试规模配备二代身份证识别仪和手机信号屏蔽仪。
8.考场内应备有蓝、黑签字笔、2B铅笔、橡皮、草稿纸等文具用品。
二、考场规则
       1、应考人员开考前15分钟凭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准考证进入考场,两证齐全方可入场参加考试。应考人员对号入座后,将准考证及本人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2、应考人员携带蓝、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等文具和按规定允许携带的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其他规定外的物品应当统一放至考场指定位置;禁止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及电子设备入座。开考后不得互相借用文具和计算工具。
       3、应考人员接到试卷后,应当先检查页码,确认无误后,在试卷(答题卡)规定的位置填写(涂)姓名和准考证号,不得在规定以外的位置作任何标志,否则按违纪处理。
       4、开考铃响后方可答题。开考30分钟后,迟到应考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允许考场内应考人员交卷离场。已交卷者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离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5、应考人员答题,须按规定使用2B铅笔(只限于答题卡)和蓝、黑色签字笔,字迹要清楚、工整、填涂正确。用其他颜色的笔填写(涂)的试卷(答题卡)按零分处理,未在规定位置填写(涂)的答案无效。
       6、应考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试题字迹不清楚或试卷分发错误,可举手询问。
       7、应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安静。场内禁止吸烟,不许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偷看他人答案。应考人员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接受考场工作人员监督和检查,不得无理取闹,不得辱骂、威胁、报复考场工作人员。
       8、应考人员如有特殊情况,中途需离开考场的,应当经监考人员允许并由考场工作人员专人陪同往返。   
9、考试结束铃响,应考人员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收齐试卷和答题卡并允许后,方可离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
       10、除本考点主考、本考场监考及巡考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三、监考人员守则
1、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基本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2、对应考人员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布考试注意事项。
3、检查应考人员身份证、准考证,督促应考人员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并进行核对,发现填涂错误,应要求其改正。
4、监督应考人员按规定答卷,制止违纪舞弊行为,并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5、发现和报告考试异常情况。
6、制止与本考场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7、管理本考场考试试卷、答题卡。不得以任何方式把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或传出考场。
8、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做题、念题,不检查、不暗示应考人员答题,不得固定在某一位置上,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不得有与监考无关的任何行为。考试期间,关闭手机。
9、考前、考后检查并清理考场。
四、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
为加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各类相关考试管理,严明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公平公正,应考人员如发生违纪,按如下规定给予处理:
(一)应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2、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涂)本人信息的;
3、在试卷(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填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5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6、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7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8、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9、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10、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11、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应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1年内不得参加我厅组织的各类相关考试。
1、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2、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3、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4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5、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6、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7、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应考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一条或者第二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
(五)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1年内不得参加我厅组织的各类相关考试。
(六)有其他作弊行为的,视情节参照以上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扬州市建设执业资格考试与注册中心
2014年4月3日

主办:扬州市城乡建设局建设培训中心   苏ICP备11033620号-5

苏公网安备 321003020106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