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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取得一级建造师等证书可直接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
时间: 2021-07-19     次数: 30502     作者: 本站原创

 

重磅!取得一级建造师等证书可直接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


7月2日,河南省人社厅发布了关于征求《河南省工程系列注册类高级职称考核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的通知,通知明确:

取得注册一级建造师、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执业资格后满足要求,可直接考核评定高级职称

相较于取得工程师职称后正常评审,注册类考核认定的业绩要求较松,且可以提前评高工。

具体内容如下:


考核认定范围


全省企业、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中拥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城市规划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测绘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和注册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等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执业证书,并从事相关业务工作的从业人员。


学历和执业年限要求


1、获得理工类博士学位,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并注册满2年,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2年以上。

2、理工类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并注册满2年,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7年以上。

3、理工类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并注册满2年,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10年以上。

4、理工类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并注册满2年,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12年以上。

5、理工类中专,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并注册满2年,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15年以上。


考核认定程序


1、个人申报。

2、组织审核。

3、面试答辩。申报人员须参加面试答辩,面试答辩要重点考核申报人的专业理论、从业经历和工作实践情况

4、专家评议。在面试答辩的基础上,重点考核申报人的业绩成果等。

5、公示。公示期1个月。

6、下发批准文件、颁发资格证书。对符合要求的人员下发资格文件,颁发资格证书,其证书与通过评审取得的高级工程师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考核认定材料


1、身份证;

2、学历证(含第一学历和后学历证书)或学位证;

3、职业资格证书和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4、注册后业绩或近五年个人的主要业绩;

5、考核人员所在单位对该人员工作能力综合评价,需加盖单位公章。


其它


坚持重在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原则,不受外语、论文论著等限制,采取面试答辩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对工程系列注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能力、品德、从业实绩等进行综合考核认定。


延伸阅读:

早在2019年,河南省人社厅就曾发文,取得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14个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可直接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接下来会进一步完善考核认定办法,扩大考核认定范围。

1、破除论资排辈痼疾,对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畅通职称评聘绿色通道

2、工程系列14项注册类职业资格直接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

  • 一级注册建造师

  • 注册造价工程师

  • 一级注册建筑师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注册城市规划师

  •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 注册土木工程师

  •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 注册化工工程师

  • 注册电气工程师

  • 注册环保工程师

  • 注册环评工程师

  • 注册测绘工程师

  • 注册监理工程师

此外,全国范围来看,已有多个省市发文明确:职业资格可直接视同取得相应系列和级别的职称

一、天津:

一是明确对应关系。凡通过建造师等59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的职业资格可直接视同取得相应系列和级别的职称。

二是明确过渡政策。在国务院清理规范部分职业资格前,已取得的10项相关职业资格,原有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仍可直接视同取得相应系列和级别的职称。

三是明确使用办法。对已取得职业资格的人才,用人单位可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空缺等情况,直接聘任相应职称,不再换发我市职称证书。符合晋升高一级别职称标准条件的,可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直接申报评审或考试。

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index.jsp

二、山西: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目录》内所列职业资格的,可直接认定其取得相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职务试行条例对学历、资历有要求的,从其规定),不需办理认定手续,不需补发职称证书。

二、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对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和聘用程序,择优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三、已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认定工作。

原文链接:
http://www.shanxi.gov.cn/yw/sxyw/201908/t20190811_682251.shtml

三、山东: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并可作为依据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等。

二、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应根据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职称、参加岗位竞聘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依据相应职业资格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

原文链接:

http://hrss.shandong.gov.cn/articles/ch00370/201908/d3ce67ee-f3a0-4326-9966-e20f05fa4f0a.shtml

四、陕西:

一、根据人社部和相关国家部委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与职称有对应关系的职业资格,即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无需重新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二、对于符合对应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用人单位可按照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有序开展聘任工作。

三、对目前国家已取消的职业资格,原取得的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原文链接:

http://xyrs.xys.gov.cn/16/3643.jhtml

五、宁夏:

宁夏人社厅印发通知,57种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职称。其中,准入类职业资格29种、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20种,国务院已取消的部分职业资格8种。

此次新规出台后,对已取得对应目录内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无需重复参加与之对应专业层级的职称评审,无需办理认定手续,无需申请换发与之对应的职称证书。

在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高一级职称等需要职称证书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原文链接:

http://hrss.nx.gov.cn/gzdt/rsyw/201906/t20190619_1559922.html

六、黑龙江: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岗位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对应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所列明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在与职称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规范开展,并及时跟进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三、对应认定工作不需事先办理及补发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原文链接:

http://www.hl.lss.gov.cn/hljhrss/zt4/view.jsp?id=4058512803

七、青海:

一、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后,视同为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见附件),达到相应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

二、对已取得相应目录内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重复参加与之对应专业层级的职称评审(认定),无需另发、补发、换发职称证书。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依据相应职业资格进行申报,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原文链接:

http://www.qhhrss.gov.cn/pages/xxgk/zxgb/72972.html

 

附原文:

关于征求《河南省工程系列注册类高级职称考核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改革精神,结合我省工程系列注册类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工作实际,在调查研究、座谈讨论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对原考核认定条件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以下是修订后的《河南省工程系列注册类高级职称考核认定条件 》(征求意见稿)。根据我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7月1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评价开发处。

联系地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评价开发处(郑州市正光路11号,邮编450018)。

电子邮箱:hnszgb2@126.com。

联系电话:0371-69690362。

河南省工程系列注册类高级职称考核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工程系列注册类高级职称考核认定(以下简称考核认定)工作坚持重在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原则,不受外语、论文论著等限制,采取面试答辩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对工程系列注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能力、品德、从业实绩等进行综合考核认定。

一、考核认定范围

考核认定的范围是:全省企业、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中拥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城市规划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测绘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和注册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等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执业证书,并从事相关业务工作的从业人员。

二、考核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

2.身体健康,能够履行现岗位职责。

3.任职以来年度及任期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4.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按时缴纳有关保险。

5.在行业工作中无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

6. 取得一级或不分级执业资格并注册。

(二)学历和执业年限,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申报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理工类博士学位,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并注册满2年,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2年以上。

2. 理工类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并注册满2年,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7年以上。

3. 理工类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并注册满2年,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10年以上。

4. 理工类大学专科毕业,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并注册满2年,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12年以上。

5. 理工类中专,取得相关执业资格并注册满2年,且从事本专业或相近技术工作满15年以上。

(三)专业能力条件

1.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全面、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所必备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某一领域的理论或技术具有深入和独到的见解。

(2)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主要技术知识。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

(4)较熟练地掌握本专业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编制依据。

(5)熟悉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2.工作能力与经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标准、规范、规程和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2)具有科学运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工程技术工作中关键技术问题和准确地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3)具有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互相配合、协调中的有关技术难题的能力与经历。

(4)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学习的能力与经历。

3. 业绩与成果符合附则中所列考核认定条件中的两条以上(从事研究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1)(2)(3)(4)(5)(6)(7)中的一条, 注明专业以该专业条件为准)。

三、考核认定程序

1. 个人申报。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自主申报(有结构比例限制的单位,须在结构比例内申报),申报人须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和证件。

2. 组织审核。申报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及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员工和个人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职改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考核认定委员会;省直单位经本单位资格审核后报考核认定委员会。

3.面试答辩。申报人员须参加面试答辩,面试答辩要重点考核申报人的专业理论、从业经历和工作实践情况,具体答辩办法参考《河南省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考核办法》。

4. 专家评议。省考核认定委员会对申报人进行考核评价,评价在面试答辩的基础上,重点考核申报人的业绩成果和等。

5. 公示。对考核认定通过人员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1个月。对公示有异议的人员要认真调查处理,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人员取消其资格。

6. 下发批准文件、颁发资格证书。对符合要求的人员下发资格文件,颁发资格证书,其证书与通过评审取得的高级工程师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四.考核认定需要的相关材料

1. 身份证;

2. 学历证(含第一学历和后学历证书)或学位证;

3. 职业资格证书和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4. 注册后业绩或近五年个人的主要业绩;

5. 考核人员所在单位对该人员工作能力综合评价,需加盖单位公章。

附 则

附则一 工程系列考核认定条件: (凡在以下未列出的工程专业均包含在此系列中,此1—7条件必须满足一条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1项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2项(限前10名)以上或二等奖3项(限前7名)以上。

或在大型以上企业获得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1项(限前7名)。

3.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国家、行业、省级技术标准1项,并发布实施,用于生产实践。

4.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件,推广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经国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对重大技术问题起关键性作用,通过国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国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通过国家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6.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完成2项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经省部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对重大技术问题起关键性作用,通过省部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完成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经省部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组织实施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7.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完成3项省辖市级重大科研项目,经省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对重大技术问题起关键性作用,通过省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相关行业评价,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完成3项省辖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经省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完成3项省辖市级重点工程项目,经省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通过省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8.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组织实施的国家级节能改造、新能源重大项目或环保治理、节水节能、生态修复重大项目已经国家主管部门验收运行,项目技术上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效益显著。

9. 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完成1项省大型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或在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中起到关键性作用,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10. 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国家级科技或2项省部级(限前5名)或主持3项省辖(厅)级(限前3名)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并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

或主持、研发或推广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2项以上或新发现(勘查)中型以上矿产地1处,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行业评价,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11.获得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以上1项(限前10名)。

12.获得河南省科普讲解大赛三等奖以上1项(仅适用于科技传播专业)。

13. 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合著本人须撰写2万字以上);

或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在本专业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3000字);

或主持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2部,公开出版发行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独著或第一作者,每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县级及以下事业单位基层申报人员不受具备前七条中符合1条的限制

附 则一 说明

工程系列注册考核认定办法附则说明参见工程系列正常评审条件附则。

附则二 建设工程考核认定条件:(注1—3条满足一条及以上即符合考核认定办法)

1. 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项以上。

2. 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一项以上;省辖市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二项以上。

3. 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或国家优秀勘察设计奖一项以上奖励。

4. 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项目或国家专业行业优质工程奖项目一项以上。

5. 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一项以上;省辖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一项;二等奖二项;三等奖三项)。

6. 参与编写国家、行业、省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定额、标准图集一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7. 参与完成一项省辖市(厅)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课题,或研究开发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一项以上,通过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一项或省辖市(厅)级二项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同级主管部门批复并组织实施。

8. 参与完成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复、采纳的县以上城市总体规划一项以上或城市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二项以上。

9.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一项以上,推广应用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10. 在建设工程管理中,获得省级行业管理奖两项以上。

11. 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工程建设项目中推广应用6项以上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或撰写工法二项以上,并经省级以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鉴定、评价认可。

12. 作为主要完成人(前十五名),完成二项企业自主研发科研课题,并经省级以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鉴定、评价认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13. 参与完成一项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或二项以上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

14. 小微型企业和县级(不含市辖区)以下事业单位人员参与完成三项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

15. 参编、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译著或培训教材、技术手册,二万字以上;或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附则二 说明

1.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任职年限、专业理论知识、工作能力与经历、业绩与成果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相互之间不能交叉使用。一项科研项目、课题或工程建设项目多次获奖,只能作为业绩与成果的一条,不能重复使用。

2. 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或省各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含)。各类奖励以正式文件、奖励证书为准。

3. 国家级工程奖是指:

国家优质工程奖(金奖、银奖)、建筑工程鲁班奖、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全国广厦奖、国家市政工程金杯奖、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金奖、银奖、铜奖)、全国城乡建设优秀勘察设计奖等。

4. 省级工程奖是指:

河南省工程建设“中州杯”奖、河南省工程建设优质工程奖、河南省市政工程金杯奖、河南省优秀勘察设计奖、河南省建筑装饰设计大赛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含公共建筑装饰奖、公共建筑装饰设计奖、建筑幕墙奖)、詹天佑住宅小区奖及国家行业协会奖等。

5. 省级行业管理奖项是指:

省级绿色建造(施工)示范工程评价、省建筑工程标准化示范工地、中州平安杯、安居杯、省工程建设优质结构工程、结构中州杯、省市政优良工程、省级优秀造价咨询成果、BIM大赛奖、团体标准、园林绿化金杯奖、省工程勘察设计一等奖、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设计一等奖、城乡规划领域优秀成果一等奖、省测绘一等奖、省人防勘察设计一等奖。

6. 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获奖证书注明的人员名单为准。

7. 各级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完成人以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为依据。“验收”、“鉴定”、“批复”、“采纳”,须提交相应文件。

8. 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指国家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十项新技术”或公告的“推广应用新技术”为准。

9. 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划分,以建设部文件(建市函〔2004〕56号及建市〔2004〕85号)规定的为准;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10. 有数量级别概念者,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附则三 电力、电子、电气工程考核认定条件:

1. 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1项。

2. 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获得省辖市(厅)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项或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3项。

3. 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在特大型企业生产第一线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特大型企业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或大型企业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并把科研成果应用到本企业生产实践中去,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4. 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过1项本专业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或2项(限前7名)省级地方标准的制定和编写工作,并正式发布实施。

5. 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1项国家发明专利,推广应用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6. 作为主要完成人,提出1项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对重大技术问题起重要作用,省级以上行业评价机构鉴定,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通过国家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7. 作为主要完成人,提出2项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经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对重大技术问题起关键性作用,通过省级以上行业评价机构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通过省级以上行业评价机构鉴定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本条中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项目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

8. 在省辖市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作为主持人,提出4项省辖市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撰写4项省辖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省辖市批准并组织实施。

或在省辖市及以下单位工作的人员,作为主持人,组织实施4项省辖市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项目,通过省级以上行业评价机构鉴定(验收),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9. 作为主要完成人,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填补国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并通过省级以上行业评价机构鉴定(验收)。

10. 主持完成2项技术难度较大和较复杂的产品(工程)或关键部件的开发、设计、制造、生产技术管理,经同行专家评审或鉴定,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11. 主持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工程(新建、扩建、技改、引进)项目研究、设计、安装、调试任务,经实践检验,达到了要求并通过省级以上行业评价机构鉴定(验收)。

12. 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2项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的勘察、设计、研制、培育、开发,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3. 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的产品,有2种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并通过验收。

14. 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组织实施的省级节能改造重大项目或环保治理重大项目已经省级主管部门验收运行,项目技术上达到我省先进水平,效益显著。

15. 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部级或主持3项省辖市(厅)级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经有关主管部门鉴定验收;或推广应用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2项,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16. 在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技术转移中心、成果转移转化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双创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博士后流动(工作)站、检验检测中心、产业计量中心等)和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等)等承担重要管理职责且业绩突出,组织实施2项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转化项目,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

附则四 机械工程考核认定条件: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1项(及相应奖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获得省辖市(厅)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项或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3项(及相应奖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在特大型企业生产第一线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特大型企业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或大型企业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并把科研成果应用到本企业生产实践中去,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4.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过1项本专业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制/修订,或2项(限前7名)省级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并正式发布实施。

5.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1件国家发明专利,推广应用后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6.作为主要完成人,提出1项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对重大技术问题起重要作用,省级以上行业评价机构鉴定,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1项国家级重点工程项目,通过国家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7.作为主要完成人,提出2项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经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对重大技术问题起关键性作用,通过省级以上行业评价机构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2项省部级重点工程项目,通过省级以上行业评价机构鉴定验收并达到预期效益。

本条中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项目主要完成人限前7名。

8.作为主要完成人,负责完成2项技术难度较高和复杂的产品(工程)或关键部件的研究、开发、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经省级以上行业评价机构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9.作为主要完成人,负责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或3项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推广项目,并转化为生产力,经验收,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10.作为主要完成人,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填补国内同行业某一技术领域的空白,并通过省级以上行业评价机构鉴定鉴定(验收)。

11.主持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2项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的开发、设计、研制,并通过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2.在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技术转移中心、成果转移转化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双创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博士后流动(工作)站、检验检测中心、产业计量中心等)和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业化众创空间等)等承担重要管理职责且业绩突出,组织实施2项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或成果转化项目,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

附则五 交通工程考核认定条件: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1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2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4. 作为分项技术负责人完成省(部)级项目或课题,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审查或验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产生显著效益。

5.作为分项技术负责人完成行业技术标准、定额、规范,已通过省(部)级评审鉴定并正式公开发行。

6.作为分项技术负责人完成高速公路养护2条(或20公里)以上;航道工程养护2项(或30公里)以上;铁道工程改造2项(或50公里)以上;城市轨道工程改造2项(或5公里)以上;省道养护项目3条(或50公里)以上;县乡道路4条(或100公里)以上,改建(改善)工程及大、中修养护工程需通过相应质检部门质量鉴定达到合格以上。

7.作为分项技术负责人完成省(部)级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已通过省(部)级批复;作为技术负责人建设、监理和施工的省(部)级工程项目,已通过相应质检部门工程质量检验并达到合格以上等级。

8.作为分项技术负责人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较复杂技术项目的研究、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工作,并撰写技术报告;主持或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过2项以上省(部)级较复杂的项目(课题)的技术经济评价并撰写评审报告或完成过2项以上大型先进专用设备大修的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工作并撰写技术报告。

9. 作为分项技术负责人完成过省辖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有一定技术难度和比较复杂的技术项目(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推广应用)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辖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的技术项目2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10. 作为分项技术负责人,解决过重大关键技术,为本企业作出重大贡献;或填补国内同行业技术领域的空白,经省级行业协会同行专家评审或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或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等,受到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

11.主持推广省(部)级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中有创新的技术成就,在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改进生产工艺、解决技术难题等方面,成绩显著,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或经省级行业协会同行专家鉴定评审。

12.国家优质工程奖的获奖人员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督、检测、项目管理等参建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附则六 矿山工程考核认定条件:

从事科研、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以上且必须符合前四条中的一条: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科学技术奖一项;或市(厅)级、大型企业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一项以上;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市(厅)级、大型企业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三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协会科技进步一等奖二项以上。

3.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的工程项目设计获得省(部)级优秀设计三等奖以上;

4.获得一项以上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推广应用后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5.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的规划设计或科技发展规划,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纳;

6.参与起草行业或省级本专业相关的标准或规范一项,并经公开发布。

7.作为大中型矿井(45万吨及以上、露天矿400万吨以上)的设计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项目经过立项、立案并验收通过。

8. 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含参加编写的《设计手册》),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译著,本人翻译5万字以上。

从事生产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以上且必须符合前四条中的一条: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项以上;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获市(厅)级或大型企业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一项以上;获市(厅)级、大型企业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三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协会科技进步一等奖二项以上。

3.负责施工的矿山建设项目,获省(部)级优良工程一项以上;

4.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一项以上,推广应用后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5.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生产过程中,对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提高效率、提高安全保障能力等主要技术指标进行优化,项目通过大型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6.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水、火、瓦斯、冲击地压等矿山重大事故灾害的原因分析、治理方案编制、抢险救灾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取得成功并有明显经济效益;

7.参与起草行业或省级本专业相关的标准或规范一项,并经公开发布;或主持编写两项以上大型企业技术标准被推广(前五名);或大型企业内训教材,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8.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新技术、新工艺、新资源、新材料、新品种、新设备开发勘查、推广应用等方面,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或相关省级专业协会评价;

9.作为主要完成人,组织实施的省部级节能改造重大项目或环保治理重大项目,经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10.主持编制大中型矿产资源研究报告,被省(部)级主管部门采纳;或获得省部级工法一项(前五名);

11. 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含参加编写的《设计手册》),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公开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译著,本人翻译5万字以上。

附则七 水利水电工程考核认定条件:(参见附则一的考核认定条件)

附则八 通信与广电工程考核认定条件:(参见通信及广电工程评审条件)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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